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 到期抵押权还存在吗?
因房屋抵押业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抵押合同中必须要填写抵押期限,而且要求办理人员填写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对此,办理人员会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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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合同,除非借款人违约,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到期债权人才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还款,如果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那岂不是借款到期债权人的抵押权也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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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抵押期限过了,债权人是不是就没有抵押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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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就无效了?
针对上述问题,由陕建金融小课堂为您详细解答。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49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读】
(一)《民法典》第493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493条的规定,登记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届满不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因此,业务人员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尽管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填写的抵押期限也和借款期限一样长,如不存在抵押权无效情形,借款到期,抵押权也是有效的,并不存在无效一说,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另外实践中有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并要求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续登,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也侵犯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权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行使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目前,诉讼时效为三年,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如果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将不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