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补足你了解吗?

差额补足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通常是为了作为一项保障措施予以使用,不过差额不足的内容与保证合同的内容是非常接近的。因此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关于差额补足,是否为担保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差额补足的概念

差额补足又称为差额支付,一般在交易中作为一项保障措施予以使用。差额补足是指为了保障主权利人和主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主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行为。差额补足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差额补足义务人、主权利人、主义务人。

二、运用差额补足的原因 

基于创新交易的要求或融资方、担保提供方自身限制等原因,差额补足作为一种保障措施时常在交易中被采用。

(一)无法运用法定担保措施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创新型交易层出不穷。当主权利难以定性为债权时,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法定担保措施已经无法满足保障主权利义务关系的需求。而差额补足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当事人的特殊需求,从而比法定担保措施更加灵活,更为适应各式各样的创新交易。

(二)优化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中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科目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中预计负债的明细情况以及或有负债的披露。而差额支付并非法定的担保方式,部分融资方认为差额补足无需体现在或有负债或预计负债中。相对于保证来说,差额补足实际上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实现了优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三)难以履行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实践中由于担保提供方股权结构复杂、公司内部设定了对外担保限额等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难以提供,这就使担保的设立产生了障碍。由于这一障碍的存在,部分融资方主张以差额补足的方式来实现保障投资方权益的目的。

三、法律性质

对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的法律性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理论上,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保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的加入”)。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差额补足义务法律性质的认定不一,因此法院对差额补足义务法律性质认定标准的裁判规则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审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市中意玻璃钢厂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最高院认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最高院的认定标准,首先考量是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法律性质;如果不是,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理徐秀珠与红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注3]中,浦东法院认为,“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协议书,保证在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前返还原告全部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现被告保证付款的期限已到期,应当履行付款责任。”浦东法院裁判确认构成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差额补足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未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差额补足义务的性质进行认定,不能一概认为保证担保或者并存的债务承担。

总之,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实践中,差额补足作为一种常见的非法定担保类增信措施被大量运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出于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目的、自由设定的担保方式。在出现纠纷争议时,虽然各地法院对这种协议效力认定不一,但总体上只要不违反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法院对资管业务纠纷中增信措施的效力是认可的。为了在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在最后诉讼中的责任被认定为连带责任差额不足,还是在签署协议时同时签署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这样去把握差额补足义务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显得尤为重要。

2022年8月29日 17:15
浏览量:0
收藏